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10月06日)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特種基金,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分為營業基金、債務基金、信託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