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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 四 章 特種基金之合併及裁撤 ( 110年10月06日)
第 20 條
特種基金因業務調整主管機關有變更者,變更後之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檢討基金合併或裁撤之必要性。

特種基金因業務調整主管機關未變更,而管理機關有變更,且未涉及基金合併或裁撤者,由該主管機關自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