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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10月06日)
第 5 條
每一特種基金為一獨立計算債權、債務、損益或餘絀之會計個體,除符合預算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及信託基金外,均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