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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 二 章 特種基金之設立 ( 110年10月06日)
第 6 條
各機關申請設立特種基金時,應事先詳敘設立目的、業務範圍、基金財務規劃,層請行政院核准,並循預算程序辦理。但依法律、條約、協定、契約、遺囑設立者,無須層請行政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