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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 111年12月16日)
第 20 條
各級地方政府所屬公共造產或所經營具有經濟價值之事業,其所需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等經費,由各該公共造產或事業本盈虧自負原則自行籌措支應,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