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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01年05月03日)
第 15 條
各基金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者,應分別由各基金、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與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政府原始捐助基金超過百分之五十暨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應由各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第 16 條
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總處定之。

第 17 條
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編製,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1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本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完成法定程序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