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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 三 章 綜計表之編製 ( 112年05月05日)
第 12 條
主計總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按營業及非營業二部分分別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分類綜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