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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 三 章 綜計表之編製 ( 112年05月05日)
第 13 條
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整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行政院編製之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