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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12年05月05日)
第 15 條
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超過該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