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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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12年05月05日)
第 17 條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前項以外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