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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 五 章 預算案之編製 ( 112年05月05日)
第 25 條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依行政院核定情形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並加具配合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及所屬各機關之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送達主計總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送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