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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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 五 章 預算案之編製
( 112年05月05日)
第 26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各該地方全盤預算收支情形,送達主計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