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會計法   第 五 章 會計人員 ( 111年06月15日)
第 108 條
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各種會計事務,在事務簡單之機關得合併或委託辦理。但會計事務設有專員辦理者,不得兼辦出納或經理財物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