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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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五 章 會計人員
( 111年06月15日)
第 108 條
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各種會計事務,在事務簡單之機關得合併或委託辦理。但會計事務設有專員辦理者,不得兼辦出納或經理財物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