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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五 章 會計人員 ( 111年06月15日)
第 115 條
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應由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交代時,應將業務上所用之章戳、文件、簿籍及其他公有物並經辦未了事件,造表悉數交付後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