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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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五 章 會計人員
( 111年06月15日)
第 118 條
會計佐理人員,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交代清楚,除因病卸任者,得委託代辦交代外,其在任病故者之交代,應由其該管上級人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