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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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三 章 會計事務程序
( 111年06月15日)
第 58 條
會計人員非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不得造具記帳憑證;非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不得記帳。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