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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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三 章 會計事務程序
( 111年06月15日)
第 79 條
各項會計報告,應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其有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並應由該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但內部使用之會計報告,機關長官免予簽名或蓋章。
前項會計報告經彙訂成冊者,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得僅在封面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