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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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三 章 會計事務程序
( 111年06月15日)
第 85 條
各級分會計機關之會計報告,應由主辦會計人員依照規定之期日、期間及方式編製之,經該機關長官核閱後,呈送該管上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