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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三 章 會計事務程序 ( 111年06月15日)
第 86 條
前條報告,經該管上級機關長官核閱後,應交其主辦會計人員查核之;其有統制、綜合之需要者,並應分別為統制之紀錄及綜合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