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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三 章 會計事務程序 ( 111年06月15日)
第 88 條
各單位會計機關得以其報告逕行分送各該政府之主計、公庫、財物經理及審計等機關。但有必要時,亦得呈由上級單位會計機關分別轉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