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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三 章 會計事務程序 ( 111年06月15日)
第 89 條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接到各單位會計機關、各單位會計基金之各種會計報告後,其有統制、綜合之需要者,應分別為統制之紀錄,以彙編各該政府之會計總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