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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三 章 會計事務程序 ( 111年06月15日)
第 93 條
各公務機關掌理一種以上之特種公務者,應辦理一種以上之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其兼辦公營事業者,並應辦理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

非政府所屬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對於所代理之事務,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會計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