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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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5月14日)
第 9 條
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完成審核程序之帳表、憑證,均應載明日期,並簽名或蓋章證明。檢查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應將檢查日期、檢查項目、檢查結果及負責檢查人員姓名等項逐項登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