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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 七 章 工作審核 ( 107年05月14日)
第 26 條
各機關應依業務收支,計算個別業務成果,以供經營管理參考。

第 27 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各類業務之成果,應衡量各類施政或工作計畫收支與成本負擔情形;注意有無按月、按季或按期作績效評估、效益評量或成本效益分析,如發現問題或效能過低,有無及時採取必要之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