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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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
第 四 章 統計資料管理
( 107年06月20日)
第 16 條
各機關發布之統計資料,應以其主管業務範圍有關者為限。
各機關應預告統計資料項目發布訊息,除有重大情事外,不得任意變更,其相關規定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