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統計法   第 四 章 統計資料管理 ( 107年06月20日)
第 19 條
各機關之統計相關文件及資料,應妥善保管,並充分提供該機關執行公務運用。

前項文件及資料屬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者,應予保密,除供統計目的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但統計調查實施期間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