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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6月20日)
第 4 條
政府應辦之統計如下:
一、基本國勢調查之統計。
二、各機關依職掌編製之統計。
三、各機關其他應辦之統計。

前項統計之資料來源如下:
一、執行職務之紀錄或行政查報。
二、統計調查。
三、其他機關或團體之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