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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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6月20日)
第 5 條
政府統計由有直接關係之各機關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
一、基本國勢調查由中央主計機關主辦。
二、不專屬於任何機關之政府統計,由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構)辦理。
中央政府得委辦地方政府辦理統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