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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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
第 二 章 公務統計 ( 107年06月20日)
第 7 條
各機關編製公務統計,應充分利用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資料。
第 8 條
各機關公務統計作業,由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人員及有關業務人員共同辦理。
第 9 條
各機關應於第六條所定方案之統計範圍內,依所辦公務性質及業務需要,訂定公務統計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