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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07年06月20日)
第 23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辦理基本國勢調查或指定統計調查人員進行統計調查,經勸導無效後,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之。

第 24 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基本國勢調查或指定統計調查之受查者經勸導後,屆期仍未答復或答復不實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之。

第 25 條
各機關辦理統計業務人員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規定者,依相關法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