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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統計業務督導 ( 107年11月09日)
第 39 條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辦理統計業務之稽核及複查,其重點如下:
一、統計方案及計畫之實施情形。
二、統計資料編製及發布之時效。
三、原始資料與編製結果之確度。
四、統計內容之完備程度。
五、統計名詞定義、分類及代碼等一致性規定之執行情形。
六、統計方法與技術之適當程度。
七、統計相關文件與資料之管理。
八、統計資料之提供與應用。
九、其他應行稽核及複查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