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審計部組織法  ( 110年12月15日)
第 15 條
審計部為適應審計業務上之需要,得設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充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依前項規定所設之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或參事兼任;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二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稽察或相關職務人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