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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組織法  ( 110年12月15日)
第 5 條
審計部掌理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職權如左:
一、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收支命令。
三、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四、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考核財務效能。
六、核定財務責任。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