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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組織法  ( 110年12月15日)
第 6 條
審計部設下列各廳、室、處:
一、第一廳:掌理普通公務審計事項。
二、第二廳:掌理國防經費審計事項。
三、第三廳:掌理特種公務審計事項。
四、第四廳:掌理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事項。
五、第五廳:掌理財物審計事項。
六、第六廳:掌理數位及科技發展審計事項。
七、覆審室:掌理覆核聲復、聲請覆議、再審查、重要審計案件及不屬各廳之審計事項。
八、資訊處:掌理資訊系統發展、資訊設備維運及資安管理事項。
九、秘書室:掌理覆核文稿與承辦會議及長官交辦事項。
十、總務處:掌理文書、印信、檔案、出納及庶務等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