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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 70年04月10日)
第 10 條
一等審計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官或審計兼任,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主任一人,由審計兼任,職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審計及稽察四人至十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至四人,得列第十職等;課長三人至五人,由審計或稽察兼任之,審計員及稽察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六人至八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課員二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