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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 70年04月10日)
第 11 條
二等審計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官或審計兼任,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主任一人,由審計兼任,職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審計及稽察三人至七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第十職等;課長三人,由審計或稽察兼任之,審計員及稽察員六人至十四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至五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課員一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