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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 70年04月10日)
第 5 條
各縣(市)審計室得設三課至五課,分別掌理有關審計事項。各課職掌,由各該審計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

未設審計室之縣(市),其審計事項,由審計部指定鄰近之審計室兼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