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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 110年08月30日)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兼任;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審計長指定本部及所屬機關高級職員,或聘請學者專家兼任之。

前項外聘兼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