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審計部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 110年08月30日)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兼任;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審計長指定本部及所屬機關高級職員,或聘請學者專家兼任之。
前項外聘兼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