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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一 章 通則 ( 104年12月09日)
第 18 條
審計人員對於前條情事,認為有緊急處分之必要,應立即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該機關長官從速執行之。

該機關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緊急處分時,應連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