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審計法   第 一 章 通則 ( 104年12月09日)
第 24 條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

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