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審計法
第 一 章 通則
( 104年12月09日)
第 29 條
審計機關如因被審核機關之負責人員之行蹤不明,致案件無法清結時,除通知其主管機關負責查追外,得摘要公告,並將負責人員姓名通知銓敘機關;在未清結前,停止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