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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一 章 通則 ( 104年12月09日)
第 34 條
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總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

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中之各委員會,審議前項報告,如有諮詢或需要有關審核之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

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及審核,準用前列各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