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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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四 章 財物審計
( 104年12月09日)
第 55 條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及其有關事項,得調查之;認為不當者,得隨時提出意見於各該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