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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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四 章 財物審計
( 104年12月09日)
第 58 條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