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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四 章 財物審計 ( 104年12月09日)
第 59 條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得隨時稽察之;發現有不合法定程序,或與契約、章則不符,或有不當者,應通知有關機關處理。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稽察,應提供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