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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五 章 考核財務效能 ( 104年12月09日)
第 63 條
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應就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附送績效報告於審計機關;其有工作衡量單位者,應附送成本分析之報告,並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