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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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五 章 考核財務效能
( 104年12月09日)
第 65 條
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
二 各項計畫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其績效。
三 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
四 應收、應付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證核對。
五 以上各款應行改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