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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五 章 考核財務效能 ( 104年12月09日)
第 66 條
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除依前條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
二 資金之來源及運用。
三 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
四 各項成本、費用及營業收支增減之原因。
五 營業盛衰之趨勢。
六 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