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審計法
第 六 章 核定財務責任
( 104年12月09日)
第 72 條
第五十八條所列情事,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