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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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一 章 通則
( 104年12月09日)
第 9 條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或委託辦理,其結果仍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之。